《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类。每类奖分别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学历高等教育。”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教育教学实践课题规划、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科学严谨选择教学实践课题。”
三、第八条修改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国家批复周期开展。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中等及中等以下”修改为“中等教育以下”。
第二款中的“其他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修改为“其他隶属于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删去第二款中“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六、删去第十二条中“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的主要部分已在低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但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已获奖等级。”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证明材料及有关佐证材料;成果形式为教材的,须提供已出版的样书。”
第三项修改为“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报单位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材料前,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届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数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照申报数合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九、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初步评审建议进行评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拟获奖者。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对拟评定为一等奖、特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会议答辩。”
十、第二十三条中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授奖单位”,“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06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0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研究成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类。每类奖分别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学历高等教育。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教育教学实践课题规划、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科学严谨选择教学实践课题。
第七条 设立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国家批复周期开展。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全国首创或在本省属先进水平;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
(三)在本省或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
(四)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其中,教学成果属于两个以上单位或不同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报:
(一)高等教育机构(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果,向所在高等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由高等教育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二)中等教育以下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果,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或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市(自治州,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三)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的教学成果,向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隶属于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成果,可以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或者教学成果的主要部分已在高于或相当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不得再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证明材料及有关佐证材料;成果形式为教材的,须提供已出版的样书。
(三)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后,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申报单位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材料前,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属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进展,属于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每届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数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照申报数合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评审组对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一进行认真评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步评审的书面建议。书面建议应载明该项目是否适宜获奖、应授予何种等级奖励及主要理由,评审组投票结果,重大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初步评审建议进行评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拟获奖者。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对拟评定为一等奖、特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会议答辩。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票产生的评选结果,向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决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教学成果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尊重参加评选的教学成果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得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异议期为30日,异议处理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授予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异议后,可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在接到异议通知书后10日内核实异议,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省教育行政部门也可直接派员核实异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提交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并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在20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异议处理完毕,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颁发相应的证书。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个人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帮助他人骗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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