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可以申领优待证。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请人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或处于剥夺政治权力期限内的,或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都不符合申领优待证的条件。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可以按程序申领或重新申领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