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体青字〔2021〕1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鄂办发〔202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省体育局联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鄂教基〔2022〕1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8月30日
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义务阶段学生实施的,以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传授体育知识和技能,增强学生体质,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目标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举办者
(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实施国家认可的各类体育项目等级考试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活动。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四、场地设施
申办培训机构,应当要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地址应与注册地址相一致。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培训各项要求和安全规定,不得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及人身安全。
(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
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用于开展培训的体育场地应当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室内场地应当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培训场所,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四)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并取得住建、消防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五)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开展寄宿制培训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m2。
(六)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七)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属地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
五、办学投入
(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培训机构应当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三)培训机构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
六、培训收费及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和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程序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培训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得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当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纳入监管,培训机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开立专用账户,并报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的,开办资金、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训收入属公益资产,开办者、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利润,不得私下签署利益出让协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开办的培训机构。法人终止时,举办者、出资人不得分配剩余资产,剩余资产捐赠给性质相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七、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执教人员,合理配置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一)教练员应当提供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资格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必须能够从相关认证系统中查询。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二)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体育类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四)培训机构必须与聘任教练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培训机构应当将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着位置公示。
(六)培训机构应当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兴奋剂违规“禁止合作名单”人员不得录用。
(七)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培训教练员队伍建设,应当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八、培训课程
(一)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二)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当递交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教材、资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四)鼓励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结合实际,制定体育项目培训大纲、培训指南,引导培训机构科学、规范培训。
九、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或非营利)、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须申请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部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且在章程中载明。
(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师资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管理人员,完善运营机制。
(一)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其他单位的兼职人员)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基层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加入当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联合支部,或挂靠当地社区党支部,确保每位党员都能够正常参与组织生活,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
(四)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五)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十一、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依据属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通报对培训课程进行调整,需要时应当关闭培训场所,暂停培训活动。
(一)培训机构应当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当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当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二)培训场所应当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所有培训器材都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三)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运动伤害风险防范机制,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应当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关于运动损伤防护与急救培训等方面的培训。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当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四)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十二、审批登记
(一)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须按照《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向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体育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核准书》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二)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
(三)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核准书》和撤销登记,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一)本标准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2年。
现有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不再重新审批和登记,培训机构须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善软硬件条件,规范办学行为。
(二)各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监管、考评措施。各市州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湖北省体育局备案。
(三)本标准由湖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试行)
一、名称预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自主申报后,向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体育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下同)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见附件3);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7.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8.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办学的,应当提交培训场所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人权属证明。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2.审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核准书》(见附件5)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后,至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五、备案完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见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当主动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到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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