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2〕16号

        日期:2022-09-21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复决〔202216

         

           人:张龙

          请人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交通运输局

            地: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兵,局长

         

        申请人张龙被申请人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鄂鄂交综华容客罚〔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鄂鄂交综华容客罚〔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询问笔录上的内容是虚构的,因着急用车才签字,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有现场笔录、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二是该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处罚适当。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现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扣押申请人驾驶的车牌为鄂A****车辆。同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笔录》,笔录显示申请人拒绝签字,但有第三人签字并按捺手印。

        6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显示6月5日申请人从葛店凯瑞酒店送客到葛店南站时被现场查获,申请人是通过保安介绍的人与乘客取得联系的,收了车费20元;申请人的车没有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申请人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申请人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上签字并按捺手印。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鄂鄂交综华容客罚〔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分别决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解除扣押涉案车辆。申请人于当日缴纳罚款,并取得涉案车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立案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运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车辆归还声明》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机关认为:《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应当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根据以上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经过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根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申请人未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许可证明,与1名乘客约好以20元的价格将其从葛店凯瑞酒店送至葛店南站,并于葛店南站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获,其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道路运政部分)》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2022年6月份从事载客运营,总共跑了5单,除去电钱结余几十元。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上述情况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裁量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818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司法局 地址: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赵根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