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全市户籍统一为“湖北居民”户口后,我市将城乡低保居民的身份界定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界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户籍在城镇社区范围内登记;2、在城镇范围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即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3、在农村未承包土地。“城镇居民”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低保”。“农村居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农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