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21〕11号)要求,为鼓励、规范物业企业投资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解决小区安全隐患和基础设施设备短板问题,提升小区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新老物业交接矛盾纠纷,我局起草了《物业企业投资建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物业企业投资建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7月3日-2022年8月1日。
联系人:黄嘉昕
联系电话:027-60670778
联系邮箱:787675842@qq.com
附件:物业企业投资建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mobilebet123365_365bet注册送奖金_365商城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3日
物业企业投资建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规范物业企业投资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解决小区安全隐患和基础设施设备短板问题,提升小区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新老物业交接矛盾纠纷,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物业企业投资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坚持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安全优先、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三条 物业企业投资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范围可以包括小区消防、地埋部分给排水、电动车充电、安防(门禁、监控)设施设备建设、更新、改造,物业用房装饰装修,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建设等。
第四条 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期内投资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商定《投资方案》,内容应包括:
1、建设内容及投资预算;
2、建设(报批)程序、各方工作职责;
3、投资总额的确定办法;
4、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年折旧金额;
5、物业企业退出时剩余折旧金额结算办法;
6、物业企业与业委会、相关业主不能协商一致时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事项等。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规定,经对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权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征求相邻业主意见后,业委会代表相关业主在物业企业盖章的《投资方案》上签字盖章,投资方案生效并开始实施。需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在《投资方案》签字前取得合法手续。
第六条 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折旧指导年限:
消防设施设备20年;地埋部分给排水设施设备、物业用房装饰装修、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10年;电动车充电、安防(门禁、监控)及其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8年。
具体折旧年限可以根据小区物业费收费率、小区年利润,投资总额等,由物业企业和业委会商定,一般不超过指导年限。
第七条 投资建设完成后,由物业企业组织业委会、施工方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自三方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及投资折旧。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总额确定后,物业企业向业委会提交《投资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投资方案概要,投资完成情况,验收报告及验收签字单,费用清单,投资金额确定书等。
第九条 业委会将《投资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加盖物业企业、业委会公章)在小区显着位置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有异议但未达法定人数的,物业企业将《投资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报属地街办(乡镇)或区住建部门存档。
第十条 物业企业退出小区时,可就剩余折旧金额结算事宜与业委会协商。业委会可以协调由新进物业承继原投资协议并支付剩余折旧金额,也可由业主集资或使用公共收益账户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物业企业与业委会就投资金额、剩余折旧金额结算等投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投资方案》约定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处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出小区。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作出的投资承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作为附件与《物业服务合同》一并表决、备案。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由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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