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
(三)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关于加快落实第四季度垃圾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缓缴政策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对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自应缴纳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三、适用对象
本地企业(物业公司代收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外)、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单位、自然人均不适用该项缓缴政策。
四、实施时限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政策执行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此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五、实施流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另行提出缓缴申请,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正常办理缴费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原则上2023年1月、2月、3月分别缴纳2022年10月、11月、12月缓缴的费款,缓缴费用的缴纳后续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年度环卫代征应缴费款的缓缴流程。环卫基层单位通过上门宣传、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政策推送,环卫部门在缓缴期间不予催缴。
2.本年度税务直收应缴费款的缓缴流程。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流程办理,即可缓缴相关费用。
3.部分已缴费的缓缴流程。因实施时间滞后造成的部分已缴费的(10月1日后缴费),尊重缴费人意愿,做相应的退费处理或取得缴费人自愿放弃缓缴权利的说明(不拘泥于具体形式)后按正常流程办理。
其他区(开发区、经济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主城区流程为:由项目业主向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申报后即可缓缴相关费用。缓缴费用延缓至2023年3月前进行补缴,缓缴费用的缴纳后续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区(开发区、经济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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