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管文〔2021〕36号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完善招标代理市场,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完善招标代理市场,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记录归集、公开共享。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代理信息记录、发布;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并推进信息在平台交易中的规范应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承诺和履约信息。
第六条 机构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的客观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联系方式、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人员、场所、组织参加招标有关业务培训情况等。
基本信息通过政务平台共享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并及时做好更新。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在电子服务系统完整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1)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业绩信息是指反映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经营经验等情况的信息。包括:历年代理项目个数和招标金额(中标金额)。
业绩信息由电子服务系统根据系统记录,自动分年度统计。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招标代理机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司法判决;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责令改正、约谈等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四)差错行为记录: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代理过程中不符合操作规程尚不够成违法的行为实施记录。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本单位作出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失信信息,应自作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服务系统完成记录、发布;对收到由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失信信息,应自收到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服务系统完成记录、发布。
对失信信息中适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简称《量化管理办法》)的,按《量化管理办法》执行,信息由电子服务系统自动归集至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项下。
第十条 奖励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奖励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并及时做好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对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公布其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 承诺和履约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本省公共资源招标代理业务中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遵守承诺情况的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书:招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本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规范格式(附件2)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履约信息:实施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填写《招标代理履约情况评价表》(附件3)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额收取费用情况进行评价。
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将实施委托招标的交易项目履约情况评价嵌入招投标电子化流程,并将履约信息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公开,供社会查询。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终止公开,转入后台作为档案长期保存。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奖励信息、承诺和履约信息长期公开;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依法限制从业资质(资格)等方面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长于6个月的,信息公开期限从其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变更自己的基本信息或变更、撤销奖励信息的,自行变更、撤销。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本单位做出的或收到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认定文书进行变更(撤销)的,应当在收到变更(撤销)文书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变更(撤销)。变更(撤销)完成后,原信息转入电子服务系统后台存档,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单位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需要变更(撤销)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执行。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告和应用;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失信信息以外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或交易活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和佐证材料。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自接到异议后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一)决定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异议人;
(二)决定予以受理的,自做出受理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核查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异议受理期间在电子服务系统标注“被异议待核查”,该信息暂不予采信。
(三)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后重新公布。
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实施委托招标前,可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情况,并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采用竞争性方式委托代理的,可将其信用情况纳入资格审查、评标、评审办法中,并在文件中予以载明,设置不超过总分值5%信用分。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有正在公告的失信信息但未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可予惩罚性减分,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在对代理机构的抽查检查、执法检查中,对一年内失信行为达到两次以上的代理机构,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对没有失信行为的,可免于当年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组织的抽查检查。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列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虚假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内容参与交易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记录表》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3.《招标代理履约情况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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